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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告
蕭再福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被告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盛
訴訟代理人
陳山豪

      賴瑩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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