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蕭再福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達律師
- 被告
-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建盛
- 訴訟代理人
- 陳山豪
賴瑩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賴瑩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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