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謝文棋 被 告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附證據1即兩造間聘任契約書第十一條第2項之約定「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