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賴建雄
- 被上訴人
- 志祥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9,7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再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本件關於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45,600元,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52,833元,兩者共計4,398,43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33,420元(計算式:66,840元×1/2=33,420元)。是本件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33,420元後,應繳納36,984元(計算式:70,404元-33,420元=3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36,98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