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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威

  • 上訴人
    橙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益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橙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 被上訴人  陳益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一)給付工資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214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就(二)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本件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係6000元(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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