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橙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 被上訴人 陳益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一)給付工資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214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就(二)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本件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係6000元(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