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劉正勝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伊莉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麗卿
- 被告
- 阡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瓊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璧榕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尹碩
追加被告 林俊宏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清償借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