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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昇禾砂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珠
上訴人
廖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桂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7,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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