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昇禾砂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珠 上 訴 人 廖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桂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7,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