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昇禾砂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珠
- 上訴人
- 廖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桂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7,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