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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被上訴人
原告
吳耀明
上訴人
被告
巨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3 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61,7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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