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 被上訴人
- 原告
- 吳耀明
- 上訴人
- 被告
- 巨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如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3 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61,7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