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被上 訴 人 原 告 吳耀明 上 訴 人 被 告 巨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3 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7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