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鄭子瑩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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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余武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15元(請求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繳裁判費4,500元;金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0,417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訂有明文,是本件給付工資暫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