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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告
林佳萱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
被告
鐿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億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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