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鑫昌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栢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