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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6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6號

聲請人
鑫昌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栢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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