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7號
- 聲請人
- 江秀蘭
- 聲請人
- 紀乃月
- 聲請人
- 紀重光
- 聲請人
- 紀信言
- 相對人
- 日月賜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以104年度司字第4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9日及30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憑,故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