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劉惠娟
- 當事人陳金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號 受 罰 人 陳金河(即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河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自103 年12月25日解散,並選任受罰人陳金河為清算人,嗣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且受罰人亦於103 年12月24日出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而自同年月25日起就任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臺中市政府函在卷可稽,惟受罰人就任後遲至104 年1 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4 年1 月30日收件章戳)附卷足憑,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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