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威

  • 原告
    林佑芯
  • 被告
    橙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林佑芯 相 對 人 橙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04年度勞執字第19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