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利雄
- 當事人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債 權 人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利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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