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債 權 人 寰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