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債 權 人 趙瑞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霖全球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柏霖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