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8號
- 債權人
-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務人
- 袁志瑋即郭志瑋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之記載,應更正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