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葉千熏
- 原告達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守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達通貨運股份
-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實際住居所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債 權 人 達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千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守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請確認聲請事項有無誤載(究應給付債權人達通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或給付債權人達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千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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