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
- 債權人
- 億榮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維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張維瀚」抑或「張暐翰」?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之內容是否有誤?並提出請求原因及事實相關釋明(竣工驗收資料)。
㈢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