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債 權 人 億榮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維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張維瀚」抑或「張暐翰」?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之內容是否有誤?並提出請求原因及事實相關釋明(竣工驗收資料)。 ㈢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