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 債權人
- 曾煥宗即良品合板木材行
- 代理人
- 曾國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朱義賢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朱義賢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補其住居所地址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㈢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