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債 權 人 曾煥宗即良品合板木材行 代 理 人 曾國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朱義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朱義賢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補其住居所地址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㈢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