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 債權人
- 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權人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