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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3號

債權人
陳耕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蔡忠龍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耀昇能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姓名(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耀昇能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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