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債 權 人 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蘭 債 務 人 商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超過前開准許部分之請求,依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