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張聖驩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零壹萬伍仟叁佰捌
- 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藍清薇、張惟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張聖驩 人 債 務 人 張藍清薇 債 務 人 張惟傑 一、㈠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聖驩、張藍清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零壹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聖驩、張惟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聖驩、張藍清薇、張惟傑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孫竹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