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債 權 人 林愛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代 理 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SAYAN SOMPONG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之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我國境內,且未經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