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義宗
- 當事人林愛買國際有限公司、林奕堯、聲請對債務人MR.SAYAN SOMPONG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債 權 人 林愛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代 理 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R.SAYAN SOMPONG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R.SAYAN SOMPONG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出境,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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