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債 權 人 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昱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債 務 人 柏霖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