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債 權 人 吳仲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家欣總匯自助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