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魏寶生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美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3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游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零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游美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33,562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12,999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624元整。(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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