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
- 債權人
- 童子騰
- 債務人
- 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基山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列二公司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勳
- 債務人
- 王冠婷
- 債務人
- 王泰得
一、㈠債務人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叁角,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基山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叁角,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楊錦勳、王冠婷、王泰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叁角,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