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債 權 人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先鋒瑞寶有限公司、鄭凱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其中已屆期未兌現及未屆期之租金金額各為何?又未屆期之租金請求依據為何? ㈢請釋明違約金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