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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
    張月女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6號債 權 人 張月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張道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1月2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對張道欽請求之原因事實,其與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係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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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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