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
- 債權人
- 金根家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樊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築漾空間創藝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築漾空間創藝坊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