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
- 債權人
- 合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豐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庭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若有誤載,併請更正。(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6,403元與請求之標的金額為185,092元不一致)
㈡確認債務人李佳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債務人李佳諭住居所為何?
㈣係爭支票號碼HD0000000、HD0000000、HD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㈤程序費用由何人負擔?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