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債 權 人 合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庭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若有誤載,併請更正。(支 付命令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6,403元與請求之標的 金額為185,092元不一致) ㈡確認債務人李佳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債務人李佳諭住居所為何? ㈣係爭支票號碼HD0000000、HD0000000、HD0000000之支票 背面影本。 ㈤程序費用由何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