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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
    黃武豊聲請對債務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2號債 權 人 黃武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又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再與金福田才華農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金福田才華農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臺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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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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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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