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1號
- 債權人
- 陳淑珍
- 債務人
- 楊雅婷即新展電業行
- 債務人
- 陳文生
一、㈠債務人楊雅婷即新展電業行、陳文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
㈡債務人陳文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
㈢債務人楊雅婷即新展電業行、陳文生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