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54號債 權 人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