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5號債 權 人 玉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璟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4年6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782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編號XG1431176、XG1480550、XG1480546之票據利息 起算日為何,依法律規定不得早於提示日即104年6月29日。 ㈢釋明編號XG1480511、XG1478662號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 年7月30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