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6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73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張佩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梨卿即鑫順捷工程行、陳梨卿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具狀更正聲明(二人為同一人格)。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7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梨卿即鑫順捷工程行、陳梨卿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具狀更正聲明(二人為同一人格)。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