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債 權 人 新明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4 年6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