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
- 債權人
- 明星鑄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朱志平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明星鑄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請更正並補具正確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末之印文。
㈢原因事實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