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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 原告
    高千貞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陳帟璇、戴素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債 權 人 高千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陳帟璇、戴素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 之債務人(即不同之發票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查明聲請狀附表所列之發票人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併請更正。(依退票理由單所示附表編號1至12之發票人為黃淑娟。)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確認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如有應負連帶責任者,請載明,並敘明其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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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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