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債權人
高千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陳帟璇、戴素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即不同之發票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查明聲請狀附表所列之發票人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併請更正。(依退票理由單所示附表編號1至12之發票人為黃淑娟。)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確認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如有應負連帶責任者,請載明,並敘明其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