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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 原告
    陳永成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戴素馥發支付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係「戴素馥」或「簡素馥」,並提出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3號債 權 人 陳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戴素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債務人係「戴素馥」或「簡素馥」,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大興企業行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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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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