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3號
- 債權人
- 陳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戴素馥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明債務人係「戴素馥」或「簡素馥」,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大興企業行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戴素馥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明債務人係「戴素馥」或「簡素馥」,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大興企業行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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