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
- 債權人
- 僑新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志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介文、林介源、鄭淑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林介源、鄭淑鑾之部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介文、林介源、鄭淑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林介源、鄭淑鑾之部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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