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
- 債權人
- 洪春培
- 債務人
- 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