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11號
- 債權人
- 黃建銘
- 債務人
- 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樺潔
- 債務人
- 賴淑香
- 債務人
- 王雨東
一、㈠債務人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賴淑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雨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