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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6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57號

債權人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山海休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債權証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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