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01號
- 債權人
- 南春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洋一
- 債務人
- 祐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雪娥
- 債務人
- 余雨勝
- 債務人
- 邱堂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及其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