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4號
- 債權人
- 惠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京翰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利息起算日同時載有民國104年5月25日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如利息欲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算,則應具狀敘明支票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二張支票利息起算之依據(二者退票日均在民國104年5月25日之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