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01號
- 債權人
- 合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軍企業有限公司、王文政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王文政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8月12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