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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01號

債權人
合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軍企業有限公司、王文政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王文政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8月12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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